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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21日星期日

立德體育會會章

立德體育會會章

總章目錄
第一章 定名及會址
第二章 立德體育會宗旨
第三章 會員類別、權利及義務
第四章 財務
第五章 組織
第六章 全體 會員大會
第七章 立德體育會執行委員會
第八章 教練
第九章 會員規章


第一章

定名

本會定名為『立德體育會』 , 英文為 The Lap Tak Sport Association , 以下簡稱本會。 網址 http://www.laptak.com/

第二章 立德體育會宗旨
  1. 立德體育會為非牟利團體 , 本會成立的目的是以提倡體育活動 ( 重點籃球活動 ), 包括培育青少年對籃球的興趣 、 訓練 、 及參與比賽等 。 並發揮體育精神 , 使新一代能夠籍此有一個健康的身心發展 。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所收之會費均會用於本會所參與之活動的開支及本會的必要開支。

  3. 本會所有工作人員及執委會成員,均為義務性質,他們亦只為推廣體 育 活動而付出私人時間 。

  4. 籍舉辦會員聯歡聚餐,旅遊,體育等康樂活動,以達致會員間互相溝通及增強本會之凝聚。

  5. 發揚會員間互助互勉精神。<回頁頂>
第三章

會員類別、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權利及義務

    1. 可參加本會之各項活動,並亨受本會一切福利及設施。

    2. 享有選舉與被選舉為執委之權利。

    3. 遵守會章及繳交會費。會費及年期由應屆執委會決定。

    4. 撤銷會籍:會員必須遵守本會之會章,違反者可能會被本會執委會撤銷其會籍。

    5. 填妥入會申請表,經執委會審查合格,繳交入會費用後,方為本會會員。

  2. 會員類別

    在本會中擔任所有職務的工作人員(包括本會會長),必須要是本會會員 。

  3. 榮譽會員

    1. 對本會有特別貢獻,並經執委會審查及批核。

  4. 普通會員

    1. 在臨時會員期間表現良好,經過 執委會 品格審查 及 通過 ,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2. 可享用本會之裝備及場地。

    3. 可優先參加本會活動。

    4. 在會員大會中擁有投票權。

  5. 學生會員

    1. 必須為全職全日制學生。

    2. 在臨時會員期間表現良好,經過 執委會 品格審查 及 通過 ,方可成為本會學生會員。

    3. 可享用本會之裝備及場地。

    4. 可參加本會活動。

    5. 在會員大會中擁有投票權。

  6. 臨時會員

    1. 由一位正式會員介紹 ,經 過 執委會 品格審查 及 通過, 方可成為本會 臨時 會員。

    2. 可享用本會之裝備及場地。

    3. 如三個月內表現滿意,經批核可成為普通會員或學生會員。


  • 所有普通會員均需每月繳交港幣 100 元之會費。

  • 所有 學生會員 均需每月繳交港幣 20 元之會費。

  • 有臨時會員均需每月繳交港幣 100 元之會費,但如是全職學生,或年歲在 16 歲以下,只需每月繳交港幣 20 元之會費。 <回頁頂>
第四章

財務

  1. 本會經費主要來源包括會員費及其他贊助。

  2. 會員費數額由執委會議決及收取。

  3. 本會會款,除支付本會日常開支及達成會章第二條宗旨內各項事務外,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4. 本會如需要解散時,倘有會款或資產盈餘時,則一概捐與本港慈善機構。 <回頁頂>
第五章

組織

  1.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休會後,則以執委會為最高執行機構。

  2. 本會所有執委會成員,均為義務性質, 以三年為一任,如選舉執委因中途解職或出缺時,則由執委會推選候補選舉執委遞補,其任期直至該屆執委會會期屆滿為止。

  3. 本會如需要解散時,須得到全體會員大會中三份之二會員的同意,方得解散。

  4. 本會會章如有任何修改,須經由執委會通過。但本會會章第二、四、五及六章,如有修改必須經過全體會員大會通過方可修改。

  5. 本會會章的修改,最終決定權為全體會員大會。<回頁頂>
第六章

全體 會員大會

  1. 組織

    1. 由本會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之最高權力。

    2.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及司庫均為三年一屆。

    3. 第一屆會長、副會長、秘書及司庫均由創會人 ( 即鄭均文先生委任 ) 。而第二屆及日後之會長、副會長、總幹事及執委均會由全 體 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2. 召開大會

    1. 由大會由本會會長召開,每年召開一次,並須於大會前十四天發出通告,並附議程及有關資料,本會會長及秘書分別為大會之當然主席及當然秘書。

  3. 合法人數

    1. 出席人數須超過全體基本會員總數五份之一,如在會議進行中出席人數人數少於六份之一,及由任何會員提出,主席必須宣佈休會,並須擇日復會。

  4. 流會處理

    1. 會員大會若然流會,主席須於兩星期內重行召開,而會員大會的合法人數則不設下限。

  5. 權責

    1. 檢討執委會每年之政績。

    2. 會長任期屆 滿 後 ,由 全體 會員大會選出新一任會長。

    3. 報告會務及財政,議決重要之會務計劃,財政預算,修改會章,罷免或彈劾執委。

  6. 議案通過

    1. 以簡單多數票通過,方為合法。

  7. 遺缺

    1. 如會長之職位懸空,須由副會長 ( 內務 ) 補上,如副會長 ( 內務 ) 之職位亦同時懸空,會長一職須由副會長 ( 外務 ) 補上;在 執委 會任期內,若會長,副會長 ( 內務 ) 及副會長 ( 外務 ) 之職位同時懸空,或全體 執委 會成員之職位二分之一或以上同時懸空, 執委 會須自動解散。 <回頁頂>
第七章

立德體育會執行委員會

  1. 執委會架構及權力

    組成

    1. 執委會由一名執委會會長、兩名執委會副會長、秘書、司庫、康樂及兩名選舉執委所組成。

    2. 執委會會長由本體育會會長擔任。

    3. 選舉執委 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2. 權力及職責

    1. 執委會負責定取錄及罷免會員。

    2. 制定本會一切行政及財務運作之事宜。

    3. 任命教練、助教及訓練員。

  3. 執委會各成員之職責及任期

    1. 執委會會長

      1. 任期為三年一任。

      2. 職責為帶領本會運作,領導會議進行,並在有關本會之事務上擁有最後裁決權。

      3. 取錄新會員之最終決定權。

      4. 罷免會員之最終決定權。

    2. 執委會 外務 副會長

      1. 任期為三年一任。

      2. 職責為協助會長執行會務,並協助會長帶領會議進行。

      3. 協助會長 主持一切對外事務。

      4. 執委會 外務 副會長是由會長任命。

    3. 執委會 內務 副會長

      1. 任期為三年一任。

      2. 職責為協助會長執行會務,並協助會長帶領會議進行。

      3. 協助會長 主持一切內部工作。

      4. 於會長不能執行其職務時代行其職。

      5. 執委會 內務 副會長是由會長任命。

    4. 總幹事

      1. 任期為三年一任。

      2. 職責為協助會長及副會長執行會務。

      3. 負責推動會務,協調會內外的工作。

    5. 秘書

      1. 任期為三年一任。

      2. 由執委會負責任命及罷免。

      3. 職責為協助會長處理一切有關本會之文件工作。

      4. 在會議中擔任記錄工作。

      5. 會議完成後,負責攢寫會議記錄,並分發給各會員。

      6. 擔任會務之聯絡工作。

      7. 負責聯絡會員出席球賽 , 練習 , 活動。

    6. 司庫

      1. 任期為三年一任。

      2. 由執委會負責任命及罷免。

      3. 收取會費。

      4. 管理會內財政收支賬項及向執委會報告。

      5. 負責訂場練習。

    7. 康樂

      1. 任期為三年一任。

      2. 由執委會負責任命及罷免。

      3. 負責按排球員在參與練習、活動及比賽時攜帶籃球及用品到場地應用。

      4. 安排及編排會員參與各項盃賽。

      5. 負責組職會員康樂活動。

      6. 負責儲存及處理本會會員之個人資料。

    8. 選舉執委

      1. 任期為三年一任。

      2. 在會員大會由會員推選。

      3. 除非該『 選舉 執委』違反本會規章,才可由會長罷免。否則,必需召開會員大會公議後才可罷免。

      4. 負責協助執行會務。

      5. 行一切由執委會安排之工作。<回頁頂>
第八章

教練

  1. 總教練

    1. 任期為三年一任。

    2. 由執委會負責任命及罷免。

    3. 負責統籌及訓練本會之球員。

    4. 在比賽中擁有最終安排球員落場權力。

    5. 擁有安排球員編報盃賽之最終決定權。

  2. 教練及助教

    1. 按每個比賽由執委會選擇。

    2. 由執委會負貴任命及罷免。

    3. 負責訓練該比賽之球員。

    4. 在比賽中安排球員落場及負責監督各球員的紀律及操守事宜。

    5. 負責該賽事之教練及助教,每場賽事均要到場。<回頁頂>
第九章

會員規章

  1. 所有會員必須奉公守法,不可參與任何違法活動。

  2. 本會以中文為法定語文 。

  3. 所有會員必須遵守本會會員規章。

  4. 所有會員均有責任參與每年之會員大會。

  5. 所有會員必須遵守執委會決定的會務及政策。

  6. 所有會員在所有訓練時必須服從教練及助教之指示。

  7. 所有會員在所有比賽時必須服從教練及助教之指示。

  8. 所有會員必須參與本會替他報名參加之賽事。

  9. 在所有比賽進行期間,所有會員均需尊重對方球隊及執法裁判,不可作出任何影響本會聲譽及形象之行為。

  10. 所有會員在參與所有比賽、活動及練習期間,不得粗言穢語。

  11. 所有會員在參與任何籃球比賽,必須以本會為優先,若以個人參與其他球隊的個別比賽,必先要取得教練同意。

  12. 所有會員均需提交身份証副本及個人資料,以作本會之記錄,本會定必委善保存尊重私隱。

  13. 所有會員如對本會有特殊貢獻或熱心協助本會之會務運作,經執委會通過後,得授予獎狀或獎盃。

  14. 所有會員如有觸犯下列情形之一者,執委會會長可不需議而開除其會籍。本會祇需出通告,而不須公佈其理由。
    1. 冒用本會名義,作不法行為,致損壞本會之名譽者。

    2. 干犯任何刑事法例者。

    3. 欠繳會費超過六個月而無合理解釋者。

  15. 所有會員如 自動退會或被撤除會籍,將不會再享有本會一切權益,其已繳交之會費及對本會之一切捐贈,概不發還。 <回頁頂>

於2006年6月19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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